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671号
原告:黄小燕,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
被告:祝鹏飞,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黄小燕与被告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祝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