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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671号

黄小燕与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祝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黄小燕;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祝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671号

原告:黄小燕,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

被告:祝鹏飞,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黄小燕与被告高新区韵至圣益皇茶饮品店、祝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方 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明言

书 记 员  熊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