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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203号

张忠行、乔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忠行;乔树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3执203号申请人张忠行,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乔树国,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忠行与乔树国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本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均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表示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蔡长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