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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30民初504号

刘亚玲与黄海泉、曲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亚玲;黄海泉;曲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30民初504号

原告:刘亚玲,女,1981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泉,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曲爱娟,女,1979年4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刘亚玲与被告黄海泉、曲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泉、曲爱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黄海泉、曲爱娟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6,332.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黄海泉、曲爱娟偿还借款利息20,731.18元;3,请求法院判令黄海泉、曲爱娟自起诉之日,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海泉、曲爱娟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海泉、曲爱娟向刘亚玲先后借款146,332.00元,其中:2017年12月21日借款34,320.00元,2018年3月27日分别借款97,852.00元、14,160.00元,上述借款月利均为1.2%,借款期限为10个月。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催要黄海泉、曲爱娟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刘亚玲诉至法院。黄海泉、曲爱娟未作答辩。当事人刘亚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三份借据作为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海泉、曲爱娟系夫妻关系,黄海泉曾与刘亚玲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后,经双方结算黄海泉共欠刘亚玲借款146,332.00元。其中:2017年12月21日结算借款34,320.00元,2018年3月27日分别结算借款97,852.00元、14,160.00元,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10个月。另黄海泉向刘亚玲借款时,曲爱娟对此事知晓,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借款期限到达后,经刘亚玲向黄海泉、曲爱娟催要,二人均未能还款。故刘亚玲诉法院。

本院认为,刘亚玲与黄海泉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关系有效。黄海泉借款后,其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刘亚玲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其应承担向刘亚玲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另黄海泉向刘亚玲借款时,其妻曲爱娟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可见曲爱娟对黄海泉的借款行为予以认可,基此,曲爱娟与黄海泉对本案的借款本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刘亚玲与黄海泉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事实存在,且合法有效。黄海泉借款时,其与曲爱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依法和本着“诚信”原则来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刘亚玲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黄海泉、曲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亚玲借款本金146,332.00元,利息20,731.18元,合计:167,063.18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1.26,财产保全费1,355.32元,由黄海泉、曲爱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海

人民陪审员  李鑫燕

人民陪审员  张玉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