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民初1959号
原告:全喜,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令,199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被告:陈双梅,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去向不明。
被告:风荣,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全喜诉被告陈双梅、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
原告全喜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喜放弃向被告风荣主张权利为由撤回对被告风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喜撤回对被告风荣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于淑荣
人民陪审员 毕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志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