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徐士芳,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徐道银,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天柱山路城市。
被执行人:钟晓琳,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天柱山路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道银拥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2-16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号】,被执行人钟晓琳拥有皖A×××××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道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2-16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号】;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晓琳所有的皖A×××××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三、上述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续查封的期限不得高于上述查封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