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91民初1131号
原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丰华星河苑小区沿街1号楼3楼。
被告:丁道功,男,1965年10月11日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雷巧玲,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王泽琦,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王某,男,200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道功、雷巧玲、王泽琦、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泽琦正在刑事羁押侦查阶段,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培泉
人民陪审员 姜 虹
人民陪审员 李乃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曹玉玲
书 记 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