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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民初1131号

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丁道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丁道功;雷巧玲;王泽琦;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91民初1131号

原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丰华星河苑小区沿街1号楼3楼。

被告:丁道功,男,1965年10月11日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雷巧玲,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告:王泽琦,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王某,男,200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道功、雷巧玲、王泽琦、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泽琦正在刑事羁押侦查阶段,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培泉

人民陪审员  姜 虹

人民陪审员  李乃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曹玉玲

书 记 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