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2执3356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吴满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吴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负责人:罗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满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吴满军的银行存款78933.4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