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住所地金华市仙华南街**码:789696649。 法定代表人张惠萍。 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住所地金华市金**孝顺开发区704541331。 法定代表人张惠萍。 被执行人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康,住所地金华市康济北街**办公楼**787746294。 法定代表人张惠萍。 被执行人张惠萍,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吴军良,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张惠萍、吴军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7)浙07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63952814.05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已传唤其到庭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被执行人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金华市仙华南街639号的主车间、4#厂房、被执行人张惠萍、吴军良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十全街130-1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负债累累,申请执行人已在另案处置中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财产暂缓处置。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尚有263952814.05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通知和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10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应 峰 执行员 蒋阳平 执行员 闫科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俊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