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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终1195号

乔安全、正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乔安全;正阳县人民政府;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终11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安全,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东征,县长。委托代理人夏志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安全因与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及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初2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乔安全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2015年7月1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正政房征决定(2015)4号文征收决定范围内,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后,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正政文(2017)37号《关于ZYCR-2017-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行拍卖出让的批复》,驻马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竞拍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16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与驻马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并办理了豫(2017)第00000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乔安全所持的正国用(2005)第0514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部分(临正确路)重叠。2017年乔安全起诉请求撤销驻马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豫(2017)第00000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7行初237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终5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正政土(2012)21号《关于收回城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未对乔安全进行补偿。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阳县人民政府一并拍卖出让含乔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后作出《关于ZYCR-2017-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行拍卖出让的批复》所进行的,且2012年7月2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正政土(2012)21号《关于收回城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乔安全对已经被政府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乔安全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乔安全的起诉。本案乔安全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征收补偿的问题,应当直接向征收人申请征收补偿。乔安全起诉不影响其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既增加了乔安全的诉讼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且不能达到其期待的目的,驳回此类案件的起诉,有利于乔安全经济快捷地实现诉讼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乔安全的起诉。

上诉人乔安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乔安全诉讼请求共有两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当或者重复不影响一审法院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实质审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正阳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及颁证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乔安全以书面形式向正阳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未得到答复,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或者进行实质审理并判决。

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与乔安全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乔安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征收、收回,已丧失土地使用权。乔安全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乔安全无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其诉请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汝南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虽确认正阳县人民政府为巨源房产公司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违法并未造成乔安全财产损失,也没有判决正阳县人民政府对乔安全进行赔偿,而是明确乔安全可通过补偿途径主张权利。若乔安全所持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该宗土地上有附属物且符合征收补偿条件,政府可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但乔安全提起赔偿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正阳县农机站与乔安全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的标的物是土地,并没有地上附属物。乔安全称其受让涉案土地时受让时间房屋不符合实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乔安全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012年7月2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正政土(2012)21号《关于收回城区旧城改造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2015年7月1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正政房征决定(2015)4号文征收决定,乔安全的房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正阳县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征收、收回行为已阻断乔安全与正阳县人民政府拍卖出让土地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乔安全不具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二)乔安全所诉的土地出让行为与其请求赔偿所基于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据上所述,乔安全与土地出让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出让行为也不会损害乔安全的合法权益。与乔安全合法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正阳县人民政府未经补偿即征收、收回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乔安全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乔安全可以通过主张征收、收回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违法请求赔偿或补偿安置救济权利。综上,一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乔安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