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3民初3655号
原告:苏世闪,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张胜焱,男,汉族,1990年7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世闪与被告张胜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世闪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世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闪撤回对被告张胜焱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世闪承担。
审判员 柏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