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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97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田全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田全荣;孟学娟;刘兴旺;刘兴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97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被执行人:田全荣,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孟学娟,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刘兴亮,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先还款一万五千元,剩余的分期分批还,每月还三千元,直至还清为止,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立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