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97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被执行人:田全荣,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孟学娟,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刘兴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刘兴亮,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先还款一万五千元,剩余的分期分批还,每月还三千元,直至还清为止,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立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