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3民初3769号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
法定代表人:王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1972年8月6日出生,男,系该公司员工,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乡张家堡村7-375。
被告:邓庆革。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庆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邸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辉
书 记 员 宛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