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13574号
原告:温贵专,女,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
法定代表人:唐月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2日 开庭时间:2019年1月29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温贵专到庭。 被告方: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月芳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将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XXXX号XXXX商住楼XXXX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我方同意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认定 2000年12月15日,原告(买方、乙方)与被告(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南宁市新城区东葛路XXXX号XXXX单元XXXX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27.3㎡)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213800元,乙方于2001年1月20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即本月18日前付110000元,余款于2001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双方同意于2000年12月26日由甲方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产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其中乙方只承担过户契税1.5%,其余由甲方承担;
九、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购房款共计2138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买的南宁市新城区东葛路XXXX号XXXX单元XXXX号房即原告诉请的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XXXX号XXXX商住楼XXXX号房,该房已于2000年交付原告居住使用。 另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XXXX商住楼**房于2014年8月20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单独所有,房产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 又查明: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出具《门牌证明》,载明:XXXX商住楼门牌号码已由“东葛路XXXX号”变更为“东葛路XXXX号”。 再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询问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等名下的条件。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1月6日作出南不动产函[2019]6号复函,称:XXXX号房已于2014年8月20日登记至科贸公司名下,若需将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可由第三人持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法院处置)业务。原、被告对该复函三性无异议。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综合现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应认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13800元并交纳了房屋契税。原告主张《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买的南宁市新城区东葛路XXXX号XXXX单元XXXX号房即原告诉请的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XXXX号XXXX商住楼XXXX号,被告亦予以认可,结合涉案房屋门牌号变更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房屋于2014年8月20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即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7号百年福商住楼H703号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民族文化科贸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歆怡
人民陪审员 康海桥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