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霞,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生,住杞县。
被执行人:李路军,男,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陈俊霞与李路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路军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