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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执384号

陈俊霞、李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俊霞;李路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霞,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生,住杞县。

被执行人:李路军,男,汉族,1969年6月3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陈俊霞与李路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路军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