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02执恢434号

张瑞与杜长飞,袁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9-2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瑞;杜长飞;袁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女,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杜长飞,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袁渊,女,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瑞与被执行人杜长飞,袁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792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长飞,袁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瑞于2019-02-21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每年领取一次工资。3.查询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冻结被执行人袁渊的工资卡,并每年支取一次,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杜长飞身份信息无法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的验证,经过申请人同意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在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  伦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 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