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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民初1079号

张建伟与郭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伟;郭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04民初1079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咸阳某某纺织工业园员工,住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登住住所地陕西省淳化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请求判决郭某某偿还欠款四万元及利息八千八百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郭某某从他手中借走人民币四万元,并向他写下借条。然后,还款日期2018年2月15日至今,郭某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郭某某2017年3月14日出具借条及书写借条照片,郭某某工作证照片。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郭某某向张某某出具借条,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同时,借条载明于2018年2月15日还清。但郭某某并未按约定还款,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出借人借给郭某某人民币4万元,有郭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郭某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张某某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郭某某偿还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果未按期履行上列第一条,郭某某应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4万元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元,郭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钟                                 

人民陪审员 贺多娇                                 

人民陪审员 王朋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院印)                          书  记  员 马  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