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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637号

胡海燕、商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胡海燕;商城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海燕,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董志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阔,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叶梦华,该局民警。再审申请人胡海燕因与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行终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胡海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申请人只是在驻马店高铁站准备乘坐高铁,并未有任何居中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更未曾实施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或举动,不应受到被申请人处罚。(二)即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也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对申请行政拘留长达十五天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三)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申请人家属,且直至申请人被违法拘留满十五日离开商城县看守所之前,也未曾向申请人出具任何手续及处罚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撤销不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商城县公安局答辩称:(一)申请人称未实施扰乱社会治安的说法错误,根据申请人的笔录及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事前商量预谋去北京信访的事实清楚,且在实施过程中被商城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拦截,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信访,被申请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有理有据。(二)胡海燕等五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事实成立,申请人是在微信群中商量沟通此事,皆是按照首要分子处罚。(三)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商城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胡海燕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通过正确方法和程序表达诉求。商城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胡海燕等五人以补偿未到位为由,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去北京上访的行为已经实施,只是在驻马店高铁站被商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商城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向胡海燕进行了送达,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胡海燕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妥之处。胡海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海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