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8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如风,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陈克传,男,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季平,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时兰青,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李如风、陈克传与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如风、陈克传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4383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2、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经查询,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名下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5月28日至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通过当面谈话将被执行人季平、时兰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暂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义
审 判 员 孙寿如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钢
书 记 员 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