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景润,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姚泽多,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红娥,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案在执行刘景润申请执行姚泽多、李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还清。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丽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