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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25号

刘景润诉姚泽多、李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景润;姚泽多;李红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景润,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姚泽多,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红娥,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案在执行刘景润申请执行姚泽多、李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还清。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丽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