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5110595-0。
负责人:刘庆飞,行长。
被执行人:赵化雪,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化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化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化雪财产价值人民币66万元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