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03民初5363号
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樊祥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泉,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宝,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员工。
被告:张俊华,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郭永强,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被告张俊华、郭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彬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