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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1877号

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被执行人李春季,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季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季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