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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执4050号

苏建芹、李贵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建芹;李贵芬;刘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苏建芹,女,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贵芬,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抗,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本院在执行苏建芹与李贵芬、刘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津0116行审650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李贵芬、刘抗共欠原告苏建芹借款本金3300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前偿还110000元,于2019年12月11日前偿还110000元,于2020年1月11日前偿还1100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时偿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19年11月1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后因李贵芬、刘抗未履行义务,苏建芹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日偿还8000元至还清为止的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6执4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