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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02民初823号

马岗岗与赵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岗岗;赵国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1002民初823号

原告:马岗岗,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赵国虎,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原告马岗岗与被告赵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岗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国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岗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于2017年11月10日一次性归还。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现下欠1800元至今未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7年11月10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张欠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下欠1800元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马岗岗向被告赵国虎提供借款,被告赵国虎向原告马岗岗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国虎应当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国虎归还原告马岗岗借款18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国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晓兰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人民陪审员 马冬梅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