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41,岁,汉族,住合肥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周云霞,女,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42,岁,汉族,住厦门同安区。
被执行人:王龙栓,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56,岁,汉族,住。
被执行人:周露露,女,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26,岁,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伟、周云霞与被执行人王龙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关于被继承人房产的分配,原化肥厂7号楼205室拆迁63.39平米,拆迁安置后为:丰泽春天6号楼903室,归王龙栓、周露露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 二、案件被执行人王龙栓、周露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办理该房产产权证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应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