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民终9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吉梦临,职务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海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玉龙街******
法定代表人:黄海,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海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三江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文飞
审 判 员 仇 静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 欢
书 记 员 甘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