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4民初3250号之一
原告:夏志刚,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夏志刚与被告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周 红
审判员 刘志君
审判员 汪静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