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4民初3250号之一

夏志刚与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志刚;陈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4民初3250号之一

原告:夏志刚,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峰,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夏志刚与被告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周 红

审判员 刘志君

审判员 汪静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