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404执1022号肖XX:你与孙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40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孙XX16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7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2330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28210078801500000019。单位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渭城区法院东200米联系人:陈海峰联系电话:1333530674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