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丽娟,女,汉族,1972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伊明江,男,维吾尔族,1960年4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胡丽娟与伊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起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案款23497元;
二、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