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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执第9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玲、李秀英、张昱翔与被执行人刘三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方玲;李秀英;张昱翔;刘三喜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执第9号申请执行人方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龙泉镇崞水路石化加油站附近。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48年11月20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龙泉镇崞水路石化加油站附近。申请执行人张昱翔,男,汉族,2007年4月17日生,山西省神池县人,现住神池县龙泉镇崞水路石化加油站附近。被执行人刘三喜,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山西右玉县人,现因刑事犯罪被监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玲、李秀英、张昱翔与被执行人刘三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查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被改造,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申请救助额在允许的范围内,己决定移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立案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06执第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日荣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