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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621号

袁记红、遂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袁记红;遂平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记红,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遂平县公安局。再审申请人袁记红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终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袁记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为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并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拘留,违反公通(2013)25号文规定。袁记红是第一次进京,根据信访条例、(2013)25号文、豫公通(2014)214号文,只能劝阻而不予处罚。退一步讲也应认定为扰乱信访秩序,而不能以寻衅滋事拘留。(二)举报杨红军违法办案问题没有依法解决。请求确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罚违反公通2013(25号文)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遂信领(2017)17号文和司法建议书,对证据造假、虚假诉讼人员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袁记红认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事实。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袁记红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不符合信访条例的上述规定。袁记红反映其危险驾驶一案的有关问题,在有关部门给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方法及程序,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或反映问题,遂平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袁记红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袁记红关于其危险驾驶一案中民警违法办案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袁记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袁记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