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峰,男性,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张金成,男性,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黄俊霞,女性,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韩锡海,男性,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张春生,男性,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辛海平,男性,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本院在执行刘宝峰与张金成,黄俊霞,韩锡海,张春生,辛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76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失信决定2019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180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合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