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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421执873号

刘宝峰与张金成 黄俊霞 韩锡海 张春生 辛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宝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42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宝峰,男性,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

被执行人:张金成,男性,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黄俊霞,女性,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韩锡海,男性,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张春生,男性,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辛海平,男性,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新立村本院在执行刘宝峰与张金成,黄俊霞,韩锡海,张春生,辛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76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8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失信决定2019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180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合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