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2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蔡小玲,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现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甘丽君,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中国邮政营业厅营业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小玲与被执行人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甘丽君偿还申请人蔡小玲借款本金4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58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丽君的银行存款47345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甘丽君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查正东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