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谭棣英,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覃茂跃,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滕树居,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棣英与被执行人覃茂跃、滕树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91823.2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91823.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国付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先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