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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2377号之一

李才、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才;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才,男,199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6Q38A,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77号)A02栋208、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钟水琼。 本院在执行李才与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9)合瑶劳仲裁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