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3执3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海文,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程肖平,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刘海文与被执行人程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肖平支付案件款30520元(含诉讼费5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程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肖平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6月5日,被执行人程肖平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程肖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程肖平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程肖平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肖平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程肖平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刘海文尚有债权3052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程肖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朱丹丹
人民陪审员胡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章震威
书记员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