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执13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万孝山,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何文超,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万孝山申请执行何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何文超应共同偿还原告万孝山借款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证券、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1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幸华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小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