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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2执237之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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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存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922执237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阿温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光辉。

委托代理人:岳涛,男,汉族,该公司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邱存香,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1026.16元及利随本清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正,于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50000元正,余款51026.16元及2017年5月2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利息在2021年11月1日前支付,被执行人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即同意本案结案,本案双方再无纠纷。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922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辉勇

审判员  邢 慧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玉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