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俊荣,女,汉族,1959年4月出生,现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孙海明,男,回族,1967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刘俊荣与孙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350元,未执行标的121350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月15日、3月19日二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为27219元,已被另案冻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一辆汽车已被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在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已被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19年6月1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王江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