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珍珍,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包剑红,男,1963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珍珍与被执行人包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8)浙0783民初1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剑红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珍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196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