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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1964号之一

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珍珍,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包剑红,男,1963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珍珍与被执行人包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8)浙0783民初14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剑红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珍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196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