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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执1450号

严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1450号申请执行谢克军,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谢家村薛溪塘谢家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严旺龙,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灵芝山路**,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0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旺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旺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旺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严旺龙相当于人民币41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严旺龙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智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江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