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1450号申请执行谢克军,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谢家村薛溪塘谢家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严旺龙,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灵芝山路**,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0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旺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旺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旺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严旺龙相当于人民币41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严旺龙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智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江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