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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2967号

修海波与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海波;张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7民初2967号

原告:修海波,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张野,男,汉族,农民,住栖霞市。

原告修海波与被告张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修海波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修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修海波负担。

审判员  修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