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739号(2019)皖1524执739号 移送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以追缴罚金、违法所得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09501.4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李勇车辆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