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11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69年2月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立,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236204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高立于2019年12月31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凯借款233800元,余款放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2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叶凯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