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39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
被执行人:张晓瑜,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关于王晓燕申请执行张晓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4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4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晓瑜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4、于2018年11月5日启动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二七区京广中路7号3层A26(不动产权证号:1101097952)房屋财产。5、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3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