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7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启暖,女。
被执行人:黎琼梅,女。 申请执行人陈启暖与被执行人黎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9027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执行费733元。受理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黎琼梅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黎琼梅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黎琼梅拖欠申请执行人陈启暖借款55587元。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黎琼梅从2020年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启暖,直至欠款55587元偿还清为止。 二、被执行人黎琼梅履行和解协议或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迟延履行金的主张;如果被执行人黎琼梅未履行和解协议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本案迟延履行金的主张。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陈启暖不同意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启暖与被执行人黎琼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不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所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且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所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黎琼梅银行账户存款在终结执行后不应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琼9027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郭仁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核、撰稿:郭仁文核对:邢翔印刷:邢翔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15日 (打印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