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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1813号

张艳、侯书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艳;侯书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侯书新,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侯书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田宝坤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