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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925号之一

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雪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雪奎;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西秒

被执行人:温雪奎,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雪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541309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5413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于被执行人温雪奎名下桂R×××××号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查封,但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定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