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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207号之一

刘忠与梁燕 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忠;梁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忠,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梁燕,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刘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湘0105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5执20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