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性,1967年6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
被执行人:魏业成,男性,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东与魏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1711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未实际扣押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17110.62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张万琴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