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42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魏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东;魏业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性,1967年6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

被执行人:魏业成,男性,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东与魏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1711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未实际扣押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17110.62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张万琴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来源: